卷五十二_诵名后诵第五_大品第十六《优婆离经第六》
= “优婆离经”:本经叙说佛与优婆离问答七灭诤法等如法不如法事。卷三十二第133经亦与本经经名相同。
我闻如是:一时,佛游瞻波,在恒伽池岸。
= “瞻波”:Campa,又作占波,城名。
= “恒伽池”:Gaggara,又作莲池。
尔时,尊者优婆离则于晡时,从宴坐起,往诣佛所,稽首佛足,却坐一面,白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作异业、说异业者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尊者优婆离”:Ayasma
Upali,奉持戒律无所触犯第一比丘。
= “如法业、如律业”:谓适于「法」与「律」之羯磨作法。
晡(bū) = 申时,即午后三时至五时[p.m.3-5]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面前律者而与忆律,应与忆律者而与面前律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七灭诤法/七止诤法/七灭诤 = 即为裁断僧尼之诤论所设之七种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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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前毗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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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作面前止诤律。使起诤之双方对决于现前,或于现前引证三藏之教法而决之,或于现前引证戒律之制条而决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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忆念毗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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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作忆止诤律。即诤议罪过之有无时,质犯人记忆之有无,若无记忆则免之;但仅限平生为善,以善知识为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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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痴毗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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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作不痴止诤律。犯戒之人若精神异常,待其冶愈,羯磨而令悔其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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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言毗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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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作自发露止诤律。比丘犯罪时,令其自白,始治其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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觅罪相毗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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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作本言治毗尼、居止诤律。犯人不吐实,陈述矛盾时,举示其罪状,尽形寿令持八法,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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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人觅罪相毗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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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作多觅毗尼、展转止诤律。互相诤议而不易裁决时,集有德之僧,依多数而决是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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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草覆地毗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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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作草伏地、如弃粪扫止诤律。斗讼者互悟其非,如草之伏地,共至心发露,相道歉而忏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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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忆律者而与不痴律,应与不痴律者而与忆律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不痴律者而与自发露律,应与自发露律者而与不痴律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自发露律者而与君律,应与君律者而与自发露律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君律”:即「君止诤律」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君者而责数,应责数者而与君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责数”:巴利本作Tajjaniya,应呵责。四分律作「呵责」。
= 四分律三分之八(二十揵度):呵责羯磨。
责数(zé shù) = 责备数落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责数者而下置,应下置者而责数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下置”:巴利本作Nisaya,依止。四分律作「依止」。
= 四分律三分之八(二十揵度):依止羯磨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下置者而举,应举者而下置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举”:巴利本作Ukkhepaniya,举罪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举者而摈,应摈者而举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摈”:Pabbajaniya,驱出之意。
= 四分律三分之八(二十揵度):摈羯磨。
摈(bìn) = 排斥;弃绝[discard;get rid of]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摈者而与忆,应与忆者而摈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忆者而从根本治,应从根本治者而与忆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从根本治”:Mulaya
Patikassana,四分律作「本日治」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从根本治者而驱出,应驱出者而从根本治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驱出”:巴利本作Parivasa,别住。四分律作「波利婆沙」。
波利婆沙 = 律中之罚名。译曰别住。犯戒者与别房使之独住,不与僧共同住也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驱出者而行不慢,应行不慢者而驱出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不慢”:巴利本作Manatta,赎罪仪式。四分律作「么那唾」。
摩那埵 = Manatta,乃犯僧残罪时,于六日六夜期间谨慎忏悔之灭罪方法。又作摩那垛、摩那膶。意译作悦众意、意喜,好、下意、遍净、折伏贡高。又称六夜摩那埵、摩那埵羯磨。指犯僧残罪时立即发露忏悔,限六日六夜别住于他处,为众僧行苦役;包括清理塔、僧房、大小行处(浴厕)之清洁工作,虽入僧中,不得与他人谈论;于此期间,谨慎忏悔,令众僧欢喜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”
尊者优婆离复问曰:“世尊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行不慢者而治,应治者而行不慢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耶?”
= “治”:巴利本作Abbhana,复归。四分律作「阿浮诃那」。
阿浮诃那/阿浮呵那 =
Apattivyutthanam,除比丘犯罪之作法名。比丘尼钞下上曰:‘阿浮呵那,此翻出罪羯磨,见论名为唤入众,亦名拔除罪法。
世尊答曰:“不也,优婆离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作异业、说异业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面前律而与忆律,应与忆律而与面前律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忆律而与不痴律,应与不痴律而与忆律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不痴律而与自发露律,应与自发露律而与不痴律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自发露律而与君律,应与君律而与自发露律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君律而责数,应责数而与君律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责数而下置,应下置而责数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下置而举,应举而下置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举而摈,应摈而举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摈而与忆,应与忆而摈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忆而从根本治,应从根本治而与忆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从根本治而驱出,应驱出而从根本治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驱出而行不慢,应行不慢而驱出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行不慢而治,应治而行不慢者,是不如法业、不如律业,众亦有罪。
“优婆离,苦比丘众共和合,随所作业即说此业者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,众亦无罪。
“优婆离,若比丘众共和合,应与面前律即与面前律,应与忆律即与忆律,应与不痴律即与不痴律,应与自发露律即与自发露律,应与君律即与君律,应责数即责数,应下置即下置,应举即举,应摈即摈,应忆即忆,应从根本治即从很本治,应驱出即驱出,应行不慢即行不慢,应治即治者,是如法业、如律业,众亦无罪。
“优婆离,汝当学随所作业即说此业,应与面前律即与面前律,应与忆律即与忆律,应与不痴律即与不痴律,应与自发露律即与自发露律,应与君律即与君律,应责数即责数,应下置即下置,应举即举,应摈即摈,应忆即忆,应从根本治即从根本治,应驱出即驱出,应行不慢即行不慢,应治即治者。
“优婆离,汝当如是学。”
佛说如是,尊者优婆离及诸比丘闻佛所说,欢喜奉行。